(2015)汾法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杨华平与团柏乡后义村委会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汾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华平,汾西县团柏乡后义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汾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汾法执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杨华平,男,42岁,汉族,汾西县团柏。被执行人汾西县团柏乡后义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牛建林,男,系该村委会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汾西县人民法院(2013)汾民初字第8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汾西县团柏乡后义村委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汾西县团柏乡后义村委会所在的汾西县团柏乡政府的转移支付款72013.5元(其中债务70000元,案件受理费900元,执行费1113.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伟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福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