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商初字第14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叶云良与叶云良、任建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叶云良,任建英,唐祖英,孙文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商初字第1495-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代表人:俞美霞。委托代理人:王晓锋、徐丽春。被告:叶云良。被告:任建英。被告:唐祖英。被告:孙文芹。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诉被告叶云良、任建英、唐祖英、孙文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撤回对被告叶云良、任建英、唐祖英、孙文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578元,减半收取9,28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28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颖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谢燕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