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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商初字第14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叶云良与叶云良、任建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叶云良,任建英,唐祖英,孙文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商初字第1495-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代表人:俞美霞。委托代理人:王晓锋、徐丽春。被告:叶云良。被告:任建英。被告:唐祖英。被告:孙文芹。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诉被告叶云良、任建英、唐祖英、孙文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撤回对被告叶云良、任建英、唐祖英、孙文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578元,减半收取9,28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28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颖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谢燕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