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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邓法民初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民初字第659号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93年1月4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92年1月27日,汉族,住邓州市。委托代理人:杨少一。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剑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