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邓法民初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民初字第659号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93年1月4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92年1月27日,汉族,住邓州市。委托代理人:杨少一。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剑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