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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莲执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萍乡市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与被执行人熊建强保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莲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莲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萍乡市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熊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莲执字第27-2号申请执行人萍乡市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被执行人熊建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安民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熊建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熊建强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熊建强至今未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熊建强在建设银行金陵路支行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熊建强在建设银行金陵路支行所有的工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梅生审判员  周建恩审判员  颜银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