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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刑监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石海峰贪污、受贿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海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东刑监字第3号石海峰:你为贪污、受贿、私分国有资产一案,对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东刑终字第43号刑事判决不服,以原判认定贪污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收到吉生玉的75000元属实,是属润利分配;给职工发放的30万元是公司资产并非是国有资产,属于公司的工程费用和利润,不符合财政纪律,构不成犯罪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复查,审查认为,原判对你认定贪污罪、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准确,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的申诉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