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刑终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任某、王某厚、霍某峡、杨某安赌博罪,毛某、王立某赌博罪、故意伤害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毛某,王立某,任某,王某厚,霍某峡,杨某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终字第00107号原公诉机关陕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毛某,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4年1月22日被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赌博、故意伤害犯罪,2015年2月5日被陕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5年4月10日经陕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辩护人王昕,河南文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立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4年1月22日被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2日被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故意伤害犯罪,2015年1月30日被陕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原审被告人任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3年12月6日被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19日被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30日被陕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4月13日被陕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王某厚,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4年1月15日被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5日被陕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原审被告人霍某峡,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4年1月15日被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5日被陕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原审被告人杨某安,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4年1月15日被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5日被陕县公安局监视居住。陕县人民法院审理陕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任某、王某厚、霍某峡、杨某安犯赌博罪,原审被告人毛某、王立某犯赌博罪、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2015)陕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毛某、王立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一)赌博罪2013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任某伙同他人先后十三次在陕县西张村镇丰阳村、沟东村、五花岭村、白草湾村纠集人员聚众赌博,并从中获利。被告人王某厚、霍某峡、杨某安明知任某聚众赌博,仍为其提供帮助,先后十三次从三门峡市区接送参赌人员去到任某开设的赌场进行赌博,并在赌博场所进行放风,以逃避公安机关打击,三被告人分别获利4000余元。被告人毛某、王立某在任某的赌博场所先后两次向参赌人员放高利贷款2万元,并从中获利1000余元。(二)故意伤害罪2013年10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毛某、王立某等人在陕县西张村镇张一村车站一商店门口,向员某某索要赌债,双方因言语不和发生撕打,毛某、王立某等人对员某某拳打脚踢,并用板凳击打员某某左手掌,致其骨折。经法医学鉴定,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任某于2013年12月6日到陕县公安局西张村派出所投案自首。被告人王立某、霍某峡于2014年1月15日到陕县公安局西张村派出所投案自首。被告人毛某、王某厚于2014年1月22日到陕县公安局西张村派出所投案自首。被告人杨某安于2014年1月15日在接到陕县公安局西张村派出所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询问。被告人霍某峡、杨某安、王某厚分别退赃4500元,合计13500元,陕县人民检察院已上缴国库。2014年1月21日,被告人毛某、王立某与被害人员某某达成协议,毛某、王立某赔偿员某某损失45000元,员某某对毛某、王立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六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员某某陈述;证人员某娜、张某某、郭某、任某某、乔某某、员某霞等证言;书证:六被告人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协议书、谅解书、报案材料、证明;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指认赌博现场光盘;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陕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人任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二、被告人毛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三、被告人王立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四、被告人王某厚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五、被告人霍某峡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六、被告人杨某安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上诉人毛某上诉提出:原判赌博罪不能成立;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过重,结合自首、积极赔偿受害人得到谅解,请求二审法院适用缓刑。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其上诉理由基本一致。上诉人王立某提出:其有自首、积极赔偿受害人得到谅解情节,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毛某、王立某及辩护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关于上诉人毛某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判赌博罪不能成立的上诉理由,经查,毛某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帮助,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系赌博罪的共犯,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关于上诉人毛某、王立某及辩护人所提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原判已经综合考虑了毛某、王立某系从犯、有自首、积极赔偿受害人并得到谅解等情节,量刑并无不当,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任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原审被告人毛某、王立某、王某厚、霍某峡、杨某安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原审被告人毛某、王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又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毛某、王立某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正茂代理审判员 吕芳芳代理审判员 王 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兀晓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