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诚与被执行人林彬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诚,林彬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382号申请执行人林诚,男,197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台江区。被执行人林彬彬,男,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穆阳镇。申请执行人林诚与被执行人林彬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州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榕仲裁字第30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申请执行人林诚的申请,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执行。因执行工作统一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榕仲裁字第301号裁决书由福安市人民法院执行。福安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兰成弟代理审判员 魏各永代理审判员 林 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肖 萍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