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克民初字第22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克什克腾农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代显志、张瑞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克什克腾农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代显志,张瑞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克民初字第2240-1号原告克什克腾农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法定代表人刘忠辉,该银行董事长。被告代显志,男,汉族,1962年9月9日出生。被告张瑞霞,女,汉族,1961年11月10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克什克腾农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代显志、张瑞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克什克腾农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代显志、张瑞霞的工资予以冻结,保全金额5万元,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克什克腾农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代显志在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工资账户中的存款予以冻结;二、将被告张瑞霞在中国建设银行克什克腾旗支行的工资账户中的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世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