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邓法民初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卢新红与丁声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民初字第475号原告:卢某某,女,生于1981年11月9日,汉族,住邓州市。委托代理人:丁心振。被告:丁某某,男,生于1980年10月2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诉被告丁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卢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惠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