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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3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何振号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振号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3862号罪犯何振号,男,汉族,1973年1月14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蚌埠市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10日作出(2001)蚌刑初字第0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振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处罚金五千元。案经抗诉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于2001年9月4日作出(2001)皖刑终字第326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改判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06月15日裁定,将该犯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原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09月3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08年12月16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0年12月1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1月2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何振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何振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3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振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振号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5月14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审 判 员  杨以林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