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玄执字第02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殷宪法、李梅、宿迁环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姬爱华、王丽丽、宿迁四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周飞、闫爱玲、宿迁丽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玄执字第02803号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殷宪法、李梅、宿迁环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姬爱华、王丽丽、宿迁四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周飞、闫爱玲、宿迁丽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第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殷宪法、李梅、宿迁环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姬爱华、王丽丽、宿迁四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周飞、闫爱玲、宿迁丽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