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1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杨某甲诉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1940号原告杨某甲,女,苗族,1981年8月15日出生,贵州省大方县人。被告杨某乙,男,汉族,1969年1月10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于2015年5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甲承担。审判员 罗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开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