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一初字第01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张建刚与蒋玉祥、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刚,蒋玉祥,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1964号原告:张建刚,男,汉族,1971年9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代理人:刘罡,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许亚宝,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蒋玉祥。被告: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蒋玉祥。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建刚与被告蒋玉祥、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建刚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蒋玉祥、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的价值2200000元的财产,并由张建刚、武春付、吴怀辉分别以其名下房产和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建刚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蒋玉祥、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它财产;二、查封张建刚名下位于蜀山区合作化北路168号众力登云庭地下车位一个;三、查封武春付名下位于钢西村房产一套;四、查封吴怀辉名下位于庐阳区阜南路169号车位三个。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陆翠玲代理审判员 秦 玲人民陪审员 罗国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