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长执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汕头市龙华建筑总公司与长治市玉马植物纤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0)长执字第00052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汕头市龙华建筑总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治市玉马植物纤维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长治市玉马植物纤维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长治市玉马植物纤维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标的款2586542.45元,但其至今未履行。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长治市玉马植物纤维有限公司有其它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长治市玉马植物纤维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杨德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有错误可以向本院申请纠正。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