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蒸渣民一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蒸渣民一初字第49号原告张某某,女,197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被告李某某,男,1982年3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嵩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李某某坚决不同意离婚,现原告张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小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银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