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终字第00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星明与鲁素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鲁素兰,张星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终字第007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鲁素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星明。上诉人鲁素兰因与被上诉人张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14)京民初字第17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鲁素兰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建平代理审判员 李益成代理审理员孙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