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民初字第1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唐山市曹妃甸区晨鑫模板有限公司与唐山市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1184号原告唐山市曹妃甸区晨鑫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曹妃甸区八农场场部西。法定代表人王志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凯。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吴海军。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唐山市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县新城华沿街中段路东综合楼。法定代表人张爱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曹妃甸区晨鑫模板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曹妃甸区晨鑫模板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曹妃甸区晨鑫模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1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思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