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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民初字第1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姚水莲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水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民初字第1214号原告:姚水莲。委托代理人:李平,金华市信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金瓯路299号。法定代表人:毛新龙,总经理。原告姚水莲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正平独任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并非本案事故车辆的保险人,故其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姚水莲的起诉。本案免受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正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广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