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香民催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哈电集团现代制造服务产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票据无效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哈电集团现代制造服务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香民催字第3号申请人哈电集团现代制造服务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三大动力路38-7号。法定代表人吴伟章,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朱东伟,黑龙江鼎铎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哈电集团现代制造服务产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卡片)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25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人为哈电集团现代制造服务产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汇票(卡片)(汇票号码为1050004420053492,出票日期为2012年5月8日,到期日为2012年6月8日,出票人为哈电集团现代制造服务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人民币叁拾万元整,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哈尔滨动力支行)无效。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宏良代理审判员 孙广玲代理审判员 岳永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艳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