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零执字第3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邓清峰与被陈建华、罗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清峰,陈建华,罗红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零执字第381-1号申请��行人邓清峰,男,汉族。被执行人陈建华,男,汉族。被执行人罗红艳,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邓清峰与被陈建华、罗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零民初字第1430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6月19向被执行人陈建华、罗红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借款584250元的义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200元和执行申请费8344.5元。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280000元。经查询银行、房产、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建华、罗红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邓清峰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3)零民初字第143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文林审 判 员 宋喜华代理审判员 杨振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