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初字第1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田井富与天津尧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井富,天津尧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1684号原告田井富。被告天津尧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镇圣水湖畔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井富与被告天津尧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事实劳动关系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井富撤回对被告天津尧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毛世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国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