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民一申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陈东汉与陈醒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东汉,陈玉华,陈卫好,温力双,陈秀媚,陈宗宝,陈秀欢,陈醒超,陈定访,陈海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一申字第1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东汉,男,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醒超,男,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市。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玉华,男,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市。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卫好,女,汉族,住址同上。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温力双,女,汉族,住址同上。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秀媚,女,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温力双,系陈秀媚母亲。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宗宝,男,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温��双,系陈宗宝母亲。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秀欢,女,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温力双,系陈秀欢母亲。一审被告:陈定访,男,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市。一审被告:陈海容(又名陈海榕),男,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市。再审申请人陈东汉因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东汉申请再审称:(一)增城市公安局增江派出所的相关《询问笔录》、《证明》与事实不符,陈东汉从未报过案,也从未陈述过电工是自己单独雇请。(二)陈东汉、陈醒超共同出资请陈某安装电线,由陈东汉支付30%费用、陈醒超支付70%费用,将电线安装到陈醒超的农场后再结算费用。对于本案事故,陈醒超作为主要受益人,应承担99.5%��赔偿责任,陈东汉仅应承担0.5%责任。据此,请求依法再审本案。本院认为:本案系生命权纠纷。依据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增城市公安局增江派出所的《询问笔录》,可以确定陈某是在为陈东汉安装电线的过程中发生事故。虽然陈东汉主张陈某在事发时是由陈醒超、陈东汉共同出资雇请,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结合陈东汉、陈某的过错程度,一、二审法院认定陈东汉应承担70%的事故赔偿责任,符合公平原则,并无不当。因此,陈东汉申诉要求陈醒超对本案事故承担99.5%的赔偿责任,自己仅承担0.5%的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陈东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回陈东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慧怡代理审判员 王振宏代理审判员 许东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时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