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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旬邑民初字第00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郭某诉张某离婚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旬邑民初字第00482号原告郭某,村民。被告张某,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协商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为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张润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