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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城法执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与陈永新、陈惠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城法执字第90-3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住所地:惠州市下埔大道19号。负责人:张中华,行长。被执行人:陈永新,男,汉族。被执行人:陈惠贤,女,汉族。关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申请执行陈永新、陈惠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城法民二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确认,被执行人陈永新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204981.08元、律师费11596元、利息(暂计至2013年4月26日的利息为4940.12元,之后的利息从2013年4月27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借款还请之日止);被执行人陈惠贤对上述所欠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补回案件受理费4851元、保全费1770元。因被执行人陈永新、陈惠贤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院于2013年5月28日作出(2013)惠城法立保字第1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陈惠贤名下的房地产权,查封期限为两年。现查封期限将届满,需继续查封上述房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执行人陈惠贤名下的房地产权(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变卖、过户、租赁、赠与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处分。如需要继续查封上述房产,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 耀审判员 陈立灿审判员 李国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