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管益坤与青岛东之荣玻璃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371号申请执行人管益坤,男,1997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山东省即墨市蓝村镇蓝村六里***号。被执行人青岛东之荣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文阳路309号。法定代表人谢秋生,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管益坤与被执行人青岛东之荣玻璃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10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10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蒋 涛审判员 陶志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祝洪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