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郑俊东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俊东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007号罪犯郑俊东,男,197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26日作出(2002)穗中法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俊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郑俊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05年6月6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08年1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0年8月1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2012年12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5月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郑俊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9日提出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俊东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6次;2013年1月获得记功;2013年3月获得表扬;2013年9月获得表扬;2013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2月获得记功;2014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2月获得记功。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郑俊东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鉴于其是严重暴力犯,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俊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8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俏颜审 判 员 苏文华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健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