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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民初字第041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胡朝霞与被告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4102-1号原告胡朝霞。被告高军。被告曹春梅。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朝霞与被告高军、曹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朝霞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高军名下的位于榆林市榆阳区红山路民生家园2号楼2单元701室的房产一套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为了有利于案件的审理与执行,原告胡朝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高军名下的位于榆林市榆阳区红山路民生家园2号楼2单元701室的房产一套,产权证号为:0093125;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或设定其他权利负担。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马存兴审 判 员  贾海军人民陪审员  李世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