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7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胡金成与郭万阁、王金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金成,郭万阁,王金满,周士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7071号原告胡金成,男,198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被告郭万阁,男,198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被告王金满,男,198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被告周士友,男,195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金成与被告郭万阁、王金满、周士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金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郭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长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