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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民申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刘书明与被申请人刘德海、陈秀凤相邻损害防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书明,刘德海,陈秀凤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申字第4号再审申请人刘书明(原审原告),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刘斌,住涿州市。被申请人刘德海(原审被告),住涿州市。被申请人陈秀凤(原审被告),住涿州市。再审申请人刘书明与被申请人刘德海、陈秀凤相邻损害防免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4)涿民初字第1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书明申请再审称,一、涿州市人民法院(2014)涿民初字第1283号民事判决书审判程序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二、该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在庭审时提交了被申请人阻拦施工的录像及导致窝工的损失依据和证人证言,但审理查明后不予采信,自相矛盾;二被申请人的阻拦导致申请人巨大的经济损失,由于施工价格上涨,我方为此多支付了41580元的建房款,法庭对我的证据不予认定,枉法裁判,增加我方诉累。刘德海、陈秀凤辩称,涿州市人民法院(2014)涿民初字第1283号民事判决书无论从程序上还是从实体上均合法有据,刘书明应息诉,应驳回其诉讼。本院认为,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启动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书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 芳审判员 邱玉清审判员 于红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凤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