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民初字第02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原告潘梁静与被告商丘华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梁静,商丘华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2008-1号原告潘梁静,女,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被告商丘华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白志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娜,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梁静与被告商丘华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案情复杂,不宜使用简易程序审理,现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原使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杨 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邵悦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