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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1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1884号原告:袁某,男,198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刘某,女,199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袁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褚宏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符广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