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莆刑执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黄明春犯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执字第687号罪犯黄明春,绰号“阿春”,化名“赖德戊”,男,1962年9月5日出生,台湾省漳化县人,汉族,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三监区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9日作出(2006)厦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0元;犯非法储存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偷逃税款772983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6236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220327.15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19日作出(2006)闽刑终字第5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黄明春于2006年11月8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服刑期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5日作出(2009)闽刑执字第85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其刑期自2009年12月15日起至2028年9月14日止。本院于2012年3月20日作出(2012)莆刑执字第42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其刑期自2009年12月15日起至2027年1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5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检察机关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黄明春承担的财产性义务数额高,未到位金额多,建议不予减刑。本院认为,莆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明春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柯萍萍代理审判员  王 寒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美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