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梅民初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梅河口市天成禽畜养殖有限公司与永吉精气神有机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河口市天成禽畜养殖有限公司,永吉精气神有机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梅民初字第681号原告:梅河口市天成禽畜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都基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卫星,升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永吉精气神有机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廷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一伟,吉林同信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闫德甲,该单位牧区经理。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梅河口市天成禽畜养殖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吉精气神有机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河口市天成禽畜养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78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高维洋审判员 :王乃馥审判员 :崔世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 李 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