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2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陕西省邮政公司与陕西省邮政公司、陕西省邮政公司宝鸡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陕西省邮政公司,陕西省邮政公司宝鸡分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2003号原告:李某某。被告:陕西省邮政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唐延路5号。法定代表人:张晓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陕西省邮政公司宝鸡分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跃进路1号陈仓园。负责人:郭继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陕西省邮政公司、陕西省邮政公司宝鸡分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景振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