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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渠执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肖玲玲与唐小东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玲玲,唐小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达渠执字第196号申请执行人肖玲玲,女,汉族。被执行人唐小东,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达渠民初字第145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唐小东向申请人肖玲玲给付补偿款人民币50000元,案件受理费45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650元,合计5110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肖玲玲鉴于与被执行人唐小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育有女儿唐紫涵,双方有一定感情基础,并明确表示被执行人唐小东目前经济困难暂无履行能力,经亲属多方位做工作,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表示自己收取,不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达渠民初字第1455号民事调解书第四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渠浪审判员  段 平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 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