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李民初字第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陈光峰与孙杰开、唐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峰,孙杰开,唐玉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民初字第947号原告陈光峰。委托代理人张倩,山东康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杰开。被告唐玉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光峰与被告孙杰开、被告唐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唐玉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唐玉杰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光峰撤回对被告唐玉杰的起诉。审 判 长 李 霞代理审判员 蔡泉峰代理审判员 关 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左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