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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民初字第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陈光峰与孙杰开、唐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峰,孙杰开,唐玉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民初字第947号原告陈光峰。委托代理人张倩,山东康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杰开。被告唐玉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光峰与被告孙杰开、被告唐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唐玉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唐玉杰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光峰撤回对被告唐玉杰的起诉。审 判 长  李 霞代理审判员  蔡泉峰代理审判员  关 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左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