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榜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通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榜民初字第28号原告��某某,女,汉族,1984年6月11日生,农民,住甘肃省通渭县。被告赵某某,男,汉族,1983年8月5日生,农民,住甘肃省通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胜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子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