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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榜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通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榜民初字第28号原告��某某,女,汉族,1984年6月11日生,农民,住甘肃省通渭县。被告赵某某,男,汉族,1983年8月5日生,农民,住甘肃省通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胜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子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