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诉前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洪超与被申请人张俊哲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洪超,张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诉前保字第80号申请人洪超,女,1989年4月27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申请人张俊,男,1967年9月18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申请人洪超与被申请人张俊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俊在松原市中心医院的工资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现金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俊的工资予以冻结,每月为被申请人张俊留存生活费人民币500元,冻结至满25000元时止。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红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世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