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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环民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崔建立与周慧子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建立,周慧子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环民初字第200号原告崔建立,男,196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周慧子,女,1994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崔建立诉被告周慧子物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建立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建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0元(已减半)由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朱海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岳晓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