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环民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崔建立与周慧子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建立,周慧子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环民初字第200号原告崔建立,男,196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周慧子,女,1994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崔建立诉被告周慧子物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建立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建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0元(已减半)由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朱海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岳晓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