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陈国海与张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海,张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68号原告陈国海。被告张海。原告陈国海与被告张海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受理后,因被告张海外出务工,不能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手续,经向原告询问,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的具体联系方式及现在被告务工生活的确切地址,原告遂向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国海以被告张海外出务工,待被告回到户籍所在地后另行诉讼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自主决定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志英代理审判员 李相锦人民陪审员 王 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国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