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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星民初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桂林市锦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杜雪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市锦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杜雪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星民初字第710号原告:桂林市锦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民主路38号。法定代表人:李爱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西林、陈石桥,该公司职员。被告:杜雪松。本院受理原告桂林市锦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杜雪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市锦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桂林市锦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莉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沈华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