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8-04-26
案件名称
马兰、闫丽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兰,闫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保字第104号申请人:马兰,女,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定陶县。被申请人:闫丽,女,197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定陶县。申请人马兰与被申请人闫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马兰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要求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闫丽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马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02条、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闫丽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苏传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兆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