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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一初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杜一×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一×,杨××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502号原告杜一×,男。被告杨××,女,现下落不明(未出庭)。原告杜一×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一×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开始共同生活,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杜二×,现随原告一同生活。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和矛盾,后被告于2012年6月离家出走,原告于2013年12月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诉,现因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请求:1.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出庭应诉,亦未做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开始共同生活,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杜二×,现随原告一同生活。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和矛盾,后被告于2012年6月离家出走,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诉,现因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成诉。原审理中,原告表示与被告已无和好可能,坚持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书证等证据证明属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前基础不牢,婚后双方并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现被告离家出走三年有余,已造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出庭应诉,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杜一×与被告杨××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担负。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永松审 判 员  马 林人民陪审员  常纪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国军判决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