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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旺苍民初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原告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勇宏、周清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勇宏,周清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旺苍民初字第718号原告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平,理事长。委托代理人XX卫,四川神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勇宏,男,汉族,生于1970年3月5日。被告周清华,女,汉族,生于1971年5月6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勇宏、周清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杨北驰审 判 员  魏 东人民陪审员  吴 超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六五日书 记 员  赖晓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