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滁民一终字第00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宗某某与沈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宗某某,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滁民一终字第006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宗某某,务工者。委托代理人:陈俊梅,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某某,务工者。上诉人宗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的(2014)天民一初字第020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宗某某以对一审判决服判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宗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宗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上诉人宗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乃康代理审判员 董凡睿代理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司晓丽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