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商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戚敬军与张永飞、许彩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敬军,张永飞,许彩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商初字第345号原告:戚敬军。委托代理人:安亮,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永飞。被告:许彩云。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惠人民陪审员 岳吉珊人民陪审员 车会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丹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