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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商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戚敬军与张永飞、许彩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敬军,张永飞,许彩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商初字第345号原告:戚敬军。委托代理人:安亮,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永飞。被告:许彩云。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惠人民陪审员  岳吉珊人民陪审员  车会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丹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