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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桃民一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衡桃民一初字第230号原告:杨某(杨荣丽)。被告:王某(王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杨荣丽)诉被告王某(王峰)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某(杨荣丽)于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以自行解决离婚问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杨荣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杨荣丽)撤回对被告王某(王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杨荣丽)负担。审判员  杜建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