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民终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高艳与皇甫胜利、杨品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民终字第2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皇甫胜利。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品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息志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红军。上诉人高艳与被上诉人皇甫胜利、杨品刚、息志翰、杨红军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2014)文民初字第20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裁定认为,在审理中虽经原审法院明释,但原告仍然主张按照非法用工要求被告赔偿,其主张非法用工的法律关系与本院根据有效证据认定的法律关系不符。据此驳回原告高艳的起诉。高艳上诉称,上诉人所受伤害为非法用工一次性赔偿纠纷,而原审法院强行立案为雇员受害关系,在明知立案错误的情况下,驳回上诉人起诉,属于枉法裁判。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民事裁定,支持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主张按照非法用工要求被上诉人赔偿,其主张非法用工的法律关系与本院根据有效证据认定的法律关系不符。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薛月琴审判员韩景录审判员徐福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刘文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