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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立终字第00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贾书敏与崔文生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文生,贾书敏,平山县下槐镇寺沟村村委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立终字第003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文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书敏。原审第三人平山县下槐镇寺沟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梁二棒,村主任。上诉人崔文生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古一初字第3号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经审查终结。崔文生上诉称,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上诉人于2010年离开户籍所有地到石家庄市桥西区西里小区居住,至今已远远超过一年,经常居住地应为石家庄市桥西区。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有书面的《开采矿山占地协议书》,该合同的实质是平山县下槐镇寺沟村的小豹子洞矿山采矿权转让合同,该协议书并未约定管辖法院,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被上诉人选择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其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妥,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超审 判 员  禄永鹏代理审判员  王晓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晓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