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3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舒萍与安徽省金佳医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合肥金佳医疗器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1302-1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萍,安徽省金佳医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合肥金佳医疗器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朱厚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302-1号原告:舒萍,女,汉族,1962年12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亭,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席磊,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金佳医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厚金,董事长。被告:合肥金佳医疗器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厚金,董事长。被告:朱厚金。本院在审理原告舒萍诉被告安徽省金佳医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合肥金佳医疗器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朱厚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舒萍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告安徽省金佳医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合肥金佳医疗器械贸易���限责任公司、朱厚金价值69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舒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徽省金佳医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合肥金佳医疗器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朱厚金的银行存款6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文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严 欣 百度搜索“”